主流宪法学虽然在形式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视有加,但在实际的教学和研究过程中,对于民族法制问题却有意无意地采取轻视甚至回避态度,民族法制问题在宪法学界被边缘化亦为不争事实。
三是适应多中心结构的新城市化特征,为基层城镇格局的重构提供基础和标准。这些困境与前述优势在事实上构成了一个硬币的两面,只有充分认知,方能实现改革路径的帕累托选择。
第二,体制格局的特别安排。如今,顺德经验的标签即将走出传统的大部门制而张贴于城市化的新领域,我们同样有理由对其改革的成果和推广价值充满期待。其二,基层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加大了政府间协调和治理的行政成本,同时放大了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消极效应。三是对合作关系的强调有利于预防或避免新城市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中心城区空心化问题。其三,将城市化进程全面引向法治化轨道,在立意设计上大胆创新,在规划实施上依律而行,在问题处理上遵循规范,在权力运行上依法监督。
第三,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将地方权力用足用好用活。虽然顺德尚无地方立法权,但既有法律已经为其城镇化的法治化实施提供了一定基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但党和国家所提依宪治国,不同于西方政治理论中的宪政,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语境和话语体系中,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意义上,对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高度概括。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功能。建立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的社会体系,有利于公民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人生价值。
宪法确立民主的国家制度,有了民主,法治国家才得以建立。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十八届三中全会已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即划清公共权力与市场主体的边界和范围,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法律实施主体,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其三,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国内外环境更复杂、挑战增多,改革、发展和维稳任务更繁重的大背景下,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同时,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次,要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并对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提出新的要求,充分显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这不仅体现了依法行政要做到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也明确了法治政府涵盖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使得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更加清晰。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决定》要求加强监督体系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的重要时刻,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任务,这将指导我国各级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向着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奋然前行。既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又发挥立法引领改革、指导规范改革的作用;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避免了以不完善的制度和做法否定行政改革,又坚持法治原则,避免碰法律的高压线。
这些都对完善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此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并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行政决策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规范行政决策权的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决定》中的上述部署,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指出了明确方向。《决定》的上述要求,对包括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的来源要有法律依据。为保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决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为加强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对此,《决定》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的说明中专门强调,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
各级行政机关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义。因此,《决定》要求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许可、处罚、强制、征收、收费、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在此背景下,《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因此,《决定》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决定》要求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要实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重点首先在于全面。同时,《决定》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来源:《瞭望新闻周刊》2014年第44期 进入专题: 法治政府 。